(2015)南民初字第4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旺盈永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刚、彭仕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旺盈永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王永刚,彭仕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39号原告:四川旺盈永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庙子山村。法定代表人:陶明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雨田,南部县定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刚,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中淳,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仕美,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四川旺盈永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刚、彭仕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旺盈永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旺盈永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旺盈永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26元,减半收取计5913元,由四川旺盈永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谈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