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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会锋与常江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锋,常江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430号申请执行人王会锋,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江南,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王会锋申请执行常江南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五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常江南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4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卫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