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树岗申请执行苏海军、高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岗,高丽霞,苏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岗,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高丽霞,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被执行人苏海军,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保证人马小平,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本院在执行张树岗申请执行苏海军、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海军不能履行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6)内0624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马小平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6年7月21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现因被执行人苏海军、高丽无能力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张树岗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马小平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树岗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呼格 吉其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助理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