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隋洪祥与曾宪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洪祥,曾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936号申请执行人:隋洪祥,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曾宪国,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隋洪祥与曾宪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对本案应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