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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澳龙实业有限公司、谢志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澳龙实业有限公司,谢志强,孟凡青,江苏凯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6561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连云港澳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孟凡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0********,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太平桥路60-5号,系公司员工。被告:谢志强。被告:孟凡青。被告:江苏凯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40号金茂花园2号楼221室。法定代表人:赵新佐,经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澳龙实业有限公司、谢志强、孟凡青、江苏凯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澳龙实业有限公司、谢志强、孟凡青、江苏凯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50元,减半收取19425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