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37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0、11层。代表人蓝晓寒,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滨湖北路857号。法定代表人林志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同时,本院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王子广场项目房产、商场、车位共计216套,现案外人恒晟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的上述房产查封措施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