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红权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红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577号罪犯张红权(曾用名庞俊),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原陕西省宝鸡县人民法院1993年7月以被告人张红权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09年5月以被告人张红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0)宝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权犯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余刑有期徒刑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5月26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3年9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至2033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张红权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张红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红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张红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红权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张红权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红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31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