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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宋国杰与宓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杰,宓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688号原告:宋国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岗,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宓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杰与被告宓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宋国杰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