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4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马��菁与李铁江、傅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杭菁,李铁江,傅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134号申请执行人马杭菁,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李铁江,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傅丽英,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马杭菁与被告李铁江、傅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杭菁于2016���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铁江、傅丽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杭菁未实现债权30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13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国智代审��员马欣阳代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军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