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孝俊、陈宪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孝俊,陈宪军,孙卫国,贺增明,贾雨朴,李兆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289号被执行人朱孝俊,男,××,农民。被执行人陈宪军,男,××,农民。被执行人孙卫国,男,××,农民。被执行人贺增明,男,农民。被执行人贾雨朴,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兆敬,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大布乡李堂村。被执行人朱孝俊、陈宪军、孙卫国、贺增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2014)阳刑初第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阳谷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彦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