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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纯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623执509号本院在执行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纯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纯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汪纯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冠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