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岛新朗诺鞋材有限公司与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成永周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新朗诺鞋材有限公司,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成永周,蔡京敏,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44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新朗诺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北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式高,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蓝村镇西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成永周,董事长。被执行人成永周。被执行人蔡京敏。被执行人成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新朗诺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鹏、蔡京敏、成永周、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