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3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富阳海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程秋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415号申请人富阳海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秋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382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海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8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10元,执行费1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秋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因被执行人程秋顺户籍地为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长标乡贤源村,故于2016年8月2日邮寄委托调查函至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后该院未予回函。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程秋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秋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34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