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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8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谭加芬与肖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加芬,肖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81执1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谭加芬。被执行人肖日芳。申请执行人谭加芬与被执行人肖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山市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32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日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加芬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肖日芳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进行调查。经查实,被执行人肖日芳现无银行存款、地产、车辆等财产,仅有一套位于合山市城中路邮电局301号的房屋。本院已查封该房屋,但目前不宜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日芳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合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的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农于宁审判员  覃桂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