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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庆林、河北旺族种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林,河北旺族种猪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张庆林,男,1945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乔秀清团结路中生活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河北旺族种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内丘县金店镇大刘村。法定代表人:魏孟杰。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南环路42号,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魏孟强。张庆林申请河北旺族种猪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3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庆林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双限一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初字第031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