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付国祥等与杨福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信,李学武,付国祥,胡国彬,杨福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3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信,住赤峰市林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武,住赤峰市林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国祥,住赤峰市林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国彬,住赤峰市林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福财,住赤峰市林西县。上诉人张文信、李学武、付国祥、胡国彬因与被上诉人杨福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4民初1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文信、李学武、付国祥、胡国彬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文信、李学武、付国祥、胡国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4民初1561号民事裁定;二、准许上诉人张文信、李学武、付国祥、胡国彬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