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亚与曹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曹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335号原告:李亚,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光彩城A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曹升,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与被告曹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亚承担。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