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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亚与曹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曹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335号原告:李亚,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光彩城A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曹升,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与被告曹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亚承担。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