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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字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湖南三马汽车销售服务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卢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三马汽车销售服务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卢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字2267号原告:湖南三马汽车销售服务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马楚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阳平,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芳,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三马汽车销售服务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育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