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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9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州拜登贸易有限公司与黄秉淇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终971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秉淇,广州拜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9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秉淇,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黄绍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拜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章晋涛,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劲松,广东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秉淇与被上诉人广州拜登贸易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秉淇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秉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上诉人黄秉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黄秉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淑敏审判员  陈珊彬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麦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