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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0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朝碧、胡永勇与成都晨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碧,胡永勇,成都晨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460号原告:王朝碧,女,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胡永勇,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之洋,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晨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双柏路6号。法定代表人:时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碧、胡永勇诉被告成都晨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