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莫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6月2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前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前郭县乌兰图嘎镇乌兰村其经营的游戏厅内,与玩游戏的佟某某、陈某城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莫某某用尖刀将陈某城腹部扎伤。经法医鉴定:陈某城小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莫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前郭县乌兰图嘎镇乌兰村其经营的游戏厅内,与来玩游戏的佟某某、陈某城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莫某某用尖刀将陈某城腹部扎伤。经法医鉴定:陈某城小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莫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城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莫某某赔偿陈某城经济损失193000元,已执行。被害人陈某城对被告人莫某某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莫某某供述:2016年2月25日晚上19时多,我和张立国、孙小西在乌兰图嘎镇内的我放置游戏机的屋内待着,当时佟老歪(佟某某)、陈某城、唐冬冬来到我放置游戏机的屋内,佟某某管我要1000元钱,我没给他,他就上来打我,我就和佟某某扭打在一起,接着陈某城从屋内的地上拿起一个圆形的凳子,朝着我脑袋上砸了几下子,具体砸了几下我记不清了,我当时挺生气的,接着我就进入后厨房,从菜板上拿起一把切水果用的尖刀,走到了陈某城跟前,我记得我当时用手里的水果刀朝着陈某城的腹部扎了一下子,扎完之后陈某城就跑了,唐冬冬等人也都走了,屋内当时就剩下我自己。随后公安机关来人把我带到了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当时我吓懵了,没敢承认这件事。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对我进行询问之后就让我回家了。我回家后,头脑清醒了,就筹集钱款给陈某城看病,等到陈某城完全康复之后,我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我当时用刀扎陈某城时,就是挺生气的,一时冲动,什么也没想,我记得扎陈某城一刀,我没有用刀扎其他人,就用刀扎陈某城了。当庭供述扎陈某城两刀。2、被害人陈某城陈述:2016年2月25日晚上19时许,我和佟某某(佟老歪)一起到乌兰图嘎镇内莫某某开的游戏厅内溜达,当时唐冬冬、孙小西、张立国等人都在屋内,我在抓鱼机跟前坐着,唐冬冬、佟某某两人在玩抓鱼机,佟某某玩了一会儿用手机往出打电话,说啥我没听清,也不知道他是给谁打的,过了一会儿莫某某回到了游戏厅内,莫某某进屋就骂,骂什么我没听清,莫某某用脚踹我了,踹没踹佟某某我不知道,佟某某和莫某某扭打到一起,我也上前打莫某某一拳头,莫某某当时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拿出了一把尖刀,朝着我左侧腹部的位置扎了两下子,我看见我肠子从被扎坏的部位漏出来了,我就跑了,我跑到外面我找的冷国齐的车,就往前郭县医院走,随后我又给本屯包健打电话,把我被莫某某扎伤的事情告诉他了,让他来前郭县医院护理我,我就在县医院进行治疗了。我当时没拿凳子打莫某某,佟某某是否拿凳子打莫某某我不知道。莫某某好像是从他家后屋拿的刀,莫某某当时用右手拿刀,和我面对面直接朝我的左侧肋骨和腹部处连续扎了两刀,当时他什么也没说。我没看见孙小西是否参与打仗,张立国没有参与打仗,我当时喝酒了,我记得喝了不少酒,我当时的记忆力不是很清楚,莫某某当时看上去也喝了不少酒。大家平时都叫他“莫二牛子”或者“二牛子”,平时很少有人知道他叫莫某某,游戏厅是莫某某开的他是老板。我住院时,莫某某给我出了60000元钱的医疗费,出院以后经我们双方协商,莫某某委托其妹妹莫金凤一次性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一共是193000元。我已经谅解莫某某了,不再追究莫某某的刑事及民事的任何责任了,我现在都已经恢复了。3、证人包健证实:2016年2月25日晚上19时许,我接到本屯陈某城的电话,他说他被人扎了,肚子里的肠子都出来了,我以为他是说笑话,根本没有相信,就把他的电话挂了,随后陈某城又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我接通之后,陈某城说他被莫二牛子(莫某某)用刀给扎伤了肚子,里面肠子都出来了,我还没怎么相信,我就把电话挂了。我感觉有些不对劲,我又给陈某城回了一个电话,陈某城接通了之后就对我说,他真的被莫二牛子用刀扎伤了,肚子里的肠子被扎出来了,现在正往医院走,他用冷国齐的出租车,我就让陈某城把电话交给冷国齐,冷国齐说陈某城被扎伤的情况属实,确实肚子里的肠子漏了出来。我听完之后,联系佟某某我们到医院看陈某城。4、证人张立国证实:我是乌兰图嘎镇董家村沙坑屯农民,我在莫二牛子(莫某某)的游戏厅负责收钱上分。2016年2月25日晚上19时左右,佟某某和唐冬冬、陈某城一起到莫某某的游戏厅里面玩打鱼机,他们三人都玩打鱼机了,佟某某输了1000多元钱,唐冬冬刚开始上了100元钱的分,后来输没了,我又给他上了500元钱的分,这次上分唐冬冬没给钱,是赊的分,陈某城在一旁看唐冬冬和佟某某玩打鱼机。后来佟某某就给莫某某打电话,他对莫某某说,我输了2700多元钱,你能不能给我拿回1000元钱,莫某某让佟某某第二天早上找他,佟某某没同意,他就往公安机关打电话举报了。过了一会儿莫某某回来了,进屋就说谁他妈的打电话了,佟某某说是他打的,佟某某当时正坐在打鱼机旁边的一个凳子上,莫某某就走到佟某某跟前,用脚朝着佟某某身上踹了一脚,具体踹在佟某某身上什么位置,我没有看清楚,随后佟某某就拿起游戏厅内的一个板凳,朝着莫某某扔了过去,具体打没打到莫某某我没看清,我当时用手拽着佟某某,不让佟某某打仗,陈某城看见佟某某和莫某某动手打仗了,他也上去对莫某某进行殴打,莫某某就和陈某城殴打到一起了,陈某城和莫某某之间具体是怎么打仗的我没看清楚,我当时就拉着佟某某,不让他上去打仗,过了一会儿我看见陈某城和莫某某不打了,陈某城就从游戏厅的正门跑了,佟某某和唐冬冬就去撵陈某城了,当时唐冬冬没有动手打仗。我没看见陈某城是否受伤,孙小西当时在场拉着佟某某,不让佟某某打仗。5、证人唐冬冬证实:2016年2月25日晚上19时左右,我和陈某城、佟某某我们三人在莫某某的游戏厅内玩打鱼机,我上了100元钱的分,没玩没,佟某某输了2000多元钱,陈某城没有玩打鱼机,当时佟某某打电话向莫某某要钱,他俩谈话的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过了一会儿,莫某某就来到了游戏厅内,莫某某进屋后就问刚才是谁打电话了,佟某某就说是他打的电话,莫某某就用脚朝着佟某某踹了一脚,把佟某某从凳子上踹了下来,佟某某就拿起地上的凳子,朝着莫某某扔了过去,打没打上我没看清,孙小西就上前拉住佟某某,不让佟某某和莫某某打仗,陈某城看见佟某某挨打了,他就从凳子上站起来,和莫某某撕扯到一起,莫某某随后就进入游戏厅后屋,拿出一把尖刀,走到陈某城跟前,陈某城和莫某某又撕扯到一起,他俩撕扯了几下,陈某城就从游戏厅内往出跑,莫某某要去追陈某城,被我拦了下来,在我拦着莫某某的过程中,我的右手手掌被莫某某的刀划出了一道口子,不知道是怎么划的,莫某某就坐在游戏厅的沙发上了,我也走了,再后来游戏厅内发生什么我就不知道了,我回家之后,包健给我打电话说陈某城被莫某某扎坏了,我就去医院给陈某城送点医药费,到医院发现陈某城已经进入手术室了,我就又回来了。莫某某拿的是一把单刃的尖刀,全长大约20多公分长,是带有木头把的尖刀,再具体的我就不知道了。6、证人佟某某证实:2016年2月25日晚上19时左右,我和唐冬冬、陈某城一起到莫某某的游戏厅里面玩打鱼机,我们三人都玩打鱼机了,我输了2700多元钱,唐冬冬和陈某城的输赢情况我不清楚,当时屋里只有看屋负责上分的张立国,我就给莫某某打电话,我对莫某某说,我输了2700多元钱,你能不能给我上点分,让我再玩一会儿,莫某某没有同意,我说不给上分就算了,我就往公安机关打电话举报了,过了一会儿莫某某回来了,进屋就说谁他妈的打电话了,我说是我打的,我当时正坐在打鱼机旁边的一台凳子上,莫某某到我跟前一脚踹在了我左侧胯骨处,把我踹倒在了墙上,没有趴地上,我就站起来了,我问莫某某你要干什么,莫某某还要打我,陈某城和唐冬冬、张立国上前拉住莫某某,莫某某就进到游戏厅后屋内拿出一把尖刀,走到陈某城跟前,用手里的刀朝着陈某城的左侧腹部扎了几刀,具体有几刀扎在陈某城的腹部我不知道,我看见陈某城就往出跑,我和唐冬冬从后面追了出去,陈某城跑的挺快,我和唐冬冬没有追上他,过了大约20多分钟,包健给我打电话,说陈某城的肠子被扎漏出来了,他正往医院走,随后我就到医院看陈某城了,到了医院我发现陈某城左侧腹部有一个口子,肚子里面的肠子漏出了很大一块,他说是莫某某用刀扎伤的。莫某某当时拿的是一把杀猪用的剔骨刀,是单刃的,带有一个黄色木头把,全长约20多厘米,再具体的我没看清。当时唐冬冬的一只手也被莫某某用刀划坏了,因为莫某某用刀扎陈某城时,唐冬冬拉着莫某某了,导致一只手被莫某某用刀划伤。莫某某用刀扎陈某城时什么也没说,而且非常突然。7、证人王明证实:2016年2月25日晚上19时左右,我去乌兰图嘎镇内莫某某开的游戏厅内溜达,我看见唐冬冬和陈某城、佟某某他们三人在玩打鱼机,过了一会儿,莫某某就来到了游戏厅内,莫某某进屋之后就问刚才是谁打电话了,佟某某说是他打的电话,莫某某就用脚朝佟某某身上踹了一脚,把佟某某从凳子上踹了一个趔趄,没倒下,佟某某就从地上拿起一个圆形的凳子面,朝莫某某扔了过去,打在了莫某某的胸部上,接着陈某城从地上拿起了一个圆形带有铁腿的凳子,朝着莫某某头上砸了两下子,莫某某从背后拿出一把尖刀,朝着陈某城的腹部扎了一下子,接着拔出刀又朝着陈某城的腹部扎了一下子。我朝莫某某喊,X你妈你干啥,再扎扎死了,莫某某第二刀的力度就减小了,但是也扎在陈某城的腹部上了,陈某城用手捂着腹部被扎的部位就跑了,唐冬冬就把莫某某抱住了,孙小西一直拉着佟某某,不让佟某某和莫某某往一起打仗,莫某某被唐冬冬拉开之后,就坐在游戏厅内的沙发上,我就把莫某某手里的刀要过来看了看,我发现刀上有血,刀上的血迹挺深,我还把莫某某说了,莫某某也没有说什么。莫某某拿的是一把单刃的尖刀,全长大约20多公分长,是带有木头把的尖刀,刀身是绿色的,刀背带锯齿,再具体的我就不知道了。莫某某当时右手拿刀,和陈某城面对面站着,莫某某用刀往陈某城左侧腹部连扎两下子,再具体我没看清。8、证人冷国齐证实:我是乌兰图嘎镇大官营子屯农民。2016年2月25日晚上19时多,我开车在乌兰图嘎镇十字街西北角呆着,陈某城来到我车跟前,对我说救命,陈某城让我把他送到医院,我就开车拉着陈某城往医院走,在往医院去的路上陈某城对我说,他被一个叫二牛子的人用刀扎伤了,当时我看见陈某城的左侧腹部外面的衣服上有血迹,接着有人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向我询问陈某城的情况,我就对那个人说,陈某城被扎伤了,我现在正往医院赶,那个人就把电话挂了,陈某城被我送到医院了。9、证人孙电西(孙小西)证实:2016年2月25日晚上19时许,我到乌兰图嘎镇内莫某某游戏厅内溜达,我进屋发现莫某某自己一人在屋内坐着,看上去表情挺生气的。我问他怎么了,他说刚才和两个小年轻的打起来了。我又问他是和谁打仗了,他再没说什么,我就走了。事后听说莫某某当时是和佟老歪(佟某某)、陈某城打起来了,莫某某用刀把陈某城扎伤了,具体的我不知道。10、照片8张证明,莫某某游戏厅室内情况及被害人陈春城受伤时穿的外衣。11、前郭县医院门诊诊断书,诊断陈某城腹部开放性锐器伤。12、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前)公(法)鉴(尸)字〔2016〕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陈某城小肠破裂的伤情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2b条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13、刑事谅解书,2016年2月25日,陈某城因琐事与莫金贵发生争执并被莫某某用尖刀扎致重伤,现本人已经治愈出院,与莫某某达成赔偿意见,莫某某一次性赔偿本人人民币193000元,该钱款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全部赔偿费用,钱款已经全部支付。本人及家属对莫某某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莫某某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恳请司法机关给莫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莫某某的刑事责任。14、收据证明,陈某城收到莫某某赔偿金人民币193000元。15、办案说明,莫某某对被害人陈某城实施伤害时所用的一把尖刀,事后已被莫某某丢弃,现已无法查找。16、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莫某某1986年4月4日出生,非重点人口,现实表现一般。17、破案经过:2016年2月25日晚上19时多,接到被害人陈某城报案,被莫某某用刀扎伤,经查陈某城的伤确系犯罪嫌疑人莫某某所为。2016年6月27日,莫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赔偿被害人陈某城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自首、赔偿、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12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孙洪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