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522号原告:蒋某某,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罗某某,女,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