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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522号原告:蒋某某,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罗某某,女,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