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宋高明与吕良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高明,吕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宋高明。被执行人吕良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高明与被执行人吕良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笫182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吕良铎于2016年9月15日前将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己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璧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绍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