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3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夏建华、夏蓓申请执行陕西省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花李村民委员会花李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建华,夏蓓,陕西省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花李村民委员会花李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夏建华,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夏蓓,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花李村民委员会花李组。负责人王北京,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夏建华、夏蓓申请执行陕西省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花李村民委员会花李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花李村民委员会花李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吕永锋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雒新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