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彭升玉申请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升玉,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彭升玉,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升玉与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管民二初字第01072号(2015)郑民三终字第0158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3962.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143962.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