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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晓俊与赵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俊,赵二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民初3891号原告刘晓俊,男,个体。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二宝,男,个体。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刘晓俊与被告赵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二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俊因被告赵二宝于2014年1月26日向其借款230000元,约定月利率35‰,后被告偿还借款94000元,并将利息结至2015年4月25日,借款136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偿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赵二宝返还原告借款136000元,并从2015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14年1月26日,由案外人樊宏伟作担保,被告赵二宝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30000元,月息按0.035元计算。樊宏伟及被告赵二宝在欠条的落款处签名,其中樊宏伟的签名处备注“作保”字样。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赵二宝分别于2014年5月、2014年12月、2015年10月偿还其借款100000元、50000元、20000元,合计170000元,按照先核减到期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超出部分核减本金的方法计算,应视为被告赵二宝偿还其借款本金94000元,并将利息结至2015年4月25日。现原告要求被告赵二宝返还借款136000元,并从2015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二宝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晓俊借款136000元,并从2015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由被告赵二宝负担1810元,退还原告18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冲抵: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三)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