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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段利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利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利岗,男,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1999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2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6)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利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凯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利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利岗在林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后对外出售,并使用QQ网名“铁汉柔情”加入出售毒品群。公安人员使用QQ网名“富贵”在该群内发布求购毒品信息后,被告人段利岗主动向“富贵”出售毒品,双方约定以350元的价格向“富贵”出售毒品2克。2016年4月3日,被告人段利岗将毒品放至茶叶盒内通过圆通速递将毒品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在被告人邮寄的茶叶盒内提取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7克。同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西安市将被告人段利岗抓获,并在被告人的暂住地查获白色晶体2包。经鉴定,在段利岗暂住地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净重18.3克。综上,被告人段利岗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书证聊天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作记录、案发现场照片、圆通速递单、收取上缴毒品回执、刑事判决书、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和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利岗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进行贩卖、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段利岗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应在七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被告人段利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利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利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晓玲人民陪审员  孔祥森人民陪审员  朱连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慧敏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