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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晟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南郊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晟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华一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南郊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薛小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市晟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法定代表人宋永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包头市华一担保有限公司,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耀,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包头市农那叫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晟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华一担保有限公司公证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包路诚证执字第3-003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亚峰审 判 员  赵俊平代理审判员  赵军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