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钱成花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成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刑初47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成花,男,1964年11月3日生,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成花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成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钱成花路过盘县两河乡扯扎村徐某1家门口时发现徐某1家门是虚掩的,遂推门进入徐某1家厨房将一部白色金立S7手机盗走。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81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徐某1。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成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或者拘役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成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人高某、徐某2、徐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成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成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被害人追回,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成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司春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抒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