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8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家清与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清,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民初8410号原告:陈家清,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中,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花厂街(清风柳庄2幢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35887498。法定代表人:谭扬权,总经理,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昆伦,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家清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博驰建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中,被告博驰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昆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2015年1月7日,博驰建司与胡德权签订《挂靠施工合同书》,授权谭扬权以博驰建司名义与重庆民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二、原告由胡德权雇佣,由胡德权发工资。三、仲裁情况:2016年6月30,仲裁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551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5100元。本院认为,原告由胡德权招用管理,而不是由被告招用管理,胡德权与被告系挂靠关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基于劳动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家清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