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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2487号原告:牛某某,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吕某某,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酗酒,酒后经常打骂原告,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原告且情节严重,原告曾多次报警,民警也多次批评教育被告,但并不起实际作用。另外,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被告的姐姐吕光兰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经常伴有暴力行为,打骂原告,被告知晓此事但从不过问。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于2015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吕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13年上半年在千佛山相亲大会上相识,于2013年7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来由于性格不合、生活方式不同及被告患有精神病的姐姐经常打骂原告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未能得到及时化解。原、被告自2015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将原告拉回家,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后来双方未能和好成功。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主张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有原告也不要了;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原告替被告还的钱也不再要了。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或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在相亲大会上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证明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后来由于性格不合、生活方式不同及被告患有精神病的姐姐经常打骂原告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未能得到及时化解。原、被告自2015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将原告拉回家,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后来双方未能和好成功。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能够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牛某某负担25元,被告吕某某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红旗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