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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2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阿丽玛花、季晔、李军、王保军、王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丽玛花,季晔,李军,王保军,王保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2民初1568号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国平,系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磊,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系公地信用社主任。被告阿丽玛花,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季晔,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彦套海农场,系农民。被告李军,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彦套海农场,系农民。被告王保军,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彦套海农场,系农民。被告王保山,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彦套海农场,系农民。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阿丽玛花、季晔、李军、王保军、王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瑞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告阿丽玛花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告阿丽玛花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阿丽玛花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724元,全额退还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文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立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