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茂盈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佰通灯饰有限公司、栗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茂盈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佰通灯饰有限公司,栗玉波,牛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6645号之一原告:中山市茂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三路9号第二栋6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24555417。法定代表人:段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绮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佰通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庆龙路6号A幢三楼。法定代表人:栗玉波,该公司经理。被告:栗玉波,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牛艳,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中山市茂盈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佰通灯饰有限公司、栗玉波、牛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茂盈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茂盈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茂盈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计2349元,保全费1653元,合计40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茂盈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贤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