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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段开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段开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1341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泰隆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光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洋,系公司理赔员。被告段开武,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段开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多次查找、联系被告,均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相关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原本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寿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