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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闫莲莲诉刘勇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莲莲,刘勇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905号原告闫莲莲,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刘勇勇,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闫莲莲诉刘勇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志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被告刘勇勇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闫莲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莲莲负担。审判员  马志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飞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