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03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叶卫林与兰溪市游埠镇周门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兰溪市游埠镇周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卫林,兰溪市游埠镇周门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兰溪市游埠镇周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03853号原告叶卫林。被告兰溪市游埠镇周门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住兰溪市游埠镇祝家村。法定代表人毕晓寒。被告兰溪市游埠镇周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兰溪市游埠镇祝家村,法定代表人毕晓寒。原告叶卫林与被告兰溪市游埠镇周门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兰溪市游埠镇周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兰溪市游埠镇周门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已于2016年1月变更为“兰溪市游埠镇周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告兰溪市游埠镇周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已于2016年1月变更为“兰溪市游埠镇周门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兰溪市游埠镇周门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兰溪市游埠镇周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被告已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卫林的起诉。审判员 邹可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倩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