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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海波与李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波,李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85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黄海波。被执行人李成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黄海波申请执行李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成华所有的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损毁、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启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