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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宝荣纸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宝荣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481号原告:东莞市宝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小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5018X4。法定代表人:叶善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中,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民田第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801129-0。法定代表人:黄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宝荣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价值1,450,000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詹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