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康玉珍与王秋月、王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玉珍,王秋月,王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638号原告:康玉珍,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孙晓慧,康玉珍女儿。被告:王秋月。住四平市。被告:王兵,×××号轿车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住所:铁西区公园北街879号。负责人:廖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玉珍与被告王秋月、王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康玉珍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申请,以重复立案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康玉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孙立君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皓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