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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刑更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罪犯高宁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刑更1665号罪犯高宁,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鄂华容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50000元。高宁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6日以(2013)鄂鄂州中刑终字第000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高宁减刑建议,于2016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高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四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间,获得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查明,该犯系累犯、主犯,本次未履行财产刑。本院分别在本院网站、湖北省江北监狱进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满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17日止),原判没收财产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知强审判员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如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