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小梅与被卢秋成、卢碧华、卢伟先、贺兰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梅,卢伟先,贺兰兰,卢秋成,卢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郑小梅,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卢伟先,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贺兰兰,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卢秋成,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卢碧华,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郑小梅与被执行人卢秋成、卢碧华、卢伟先、贺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小梅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卢秋成、卢碧华、卢伟先、贺兰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卢秋成、卢碧华、卢伟先、贺兰兰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除已扣划被执行人卢伟先银行存款108300元(本案分配93834元之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标的509686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以上情况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1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