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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民初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牛趁玉与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趁玉,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374号之一原告牛趁玉(反诉被告),男,1961年2月3日生,汉族,住本市开封县。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组织机构代码:71916182-5。住所地:开封市南郊乡310国道路北。法定代表人董传国。原告牛趁玉(反诉被告)诉被告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三角公司)(反诉原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2016年8月18日,被告银三角公司对原告提起反诉。2016年9月20日,原告牛趁玉(反诉被告)及被告银三角公司(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趁玉(反诉被告)及被告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牛趁玉负担。反诉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合竹代理审判员  孙景坡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