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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戴忠与余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忠,余小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初2336号原告:戴忠。委托代理人:刘建平,系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小仙。原告戴忠为与被告余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61000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息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饶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戴忠委托代理人刘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小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被告余小仙共向原告戴忠借款63000元,并于2010年10月3号向原告出具借条,之后除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之外,尚余借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小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戴忠借款本金6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1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被告余小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