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665号原告赵某,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委托代理人徐宇清,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某,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2016年9月3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舒某的诉讼。原告赵某以与被告舒某协商和好为由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