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刑更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张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2500号罪犯张涛,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静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赃款10000元。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9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于9月9日至9月13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杨柳青监狱认为,罪犯张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5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2016年上半年、2014年第四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二次、单项一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十一个月)。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张涛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2016年上半年、2014年第四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二次、单项一次的奖励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未缴纳),追缴赃款10000元不变(未缴纳)。(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朱 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利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