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6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栾乾、栾林章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刘小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乾,栾林章,张秀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刘小利,上海邦意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饶明旺,鹰潭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6791号原告栾乾,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密市。原告栾林章,男,汉族,1937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密市。原告张秀芬,女,汉族,1930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密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商业网点A26号。负责人潘红亮。被告刘小利,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上海邦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村路258号1幢C88室。法定代表人郑志豪。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新闸路356号901、902室。负责人谢莉。被告饶明旺,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告鹰潭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91号。法定代表人熊金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474号。负责人刘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栾乾、栾林章、张秀芬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刘小利、上海邦意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饶明旺、被告鹰潭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栾乾、栾林章、张秀芬在向其送达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留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