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永昌与马义宏、马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昌,马义宏,马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3554号原告:马永昌,现住昌吉市。被告:马义宏,男,回族,现住昌吉市。被告:马文海,男,回族,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昌诉被告马义宏、马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昌于2016年9月20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永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