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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永昌与马义宏、马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昌,马义宏,马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3554号原告:马永昌,现住昌吉市。被告:马义宏,男,回族,现住昌吉市。被告:马文海,男,回族,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昌诉被告马义宏、马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昌于2016年9月20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永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