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娄晓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娄晓蓉,陈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康庄南路19号25幢,组织机构代码:07924862-2。代表人:华杰。被执行人: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21弄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2513095-3。法定代表人:娄晓蓉。被执行人:娄晓蓉,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陈民军,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娄晓蓉、陈民军[(2016)浙0205民初0224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袁陈村江北大道21弄138号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42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