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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社与赵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海峰、赵福玉、赵海霞给付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赵海霞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抚松管理部的公积金33,000.00元;自2016年10月份始至2021年月份止,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赵海霞在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工资收入1,000.00元,2022年1月份提取工资收入175.00元及利息(利息另行计算,每月继续提取其工资收入1,000.00元,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