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包头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固阳。法定代表人刘仲,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48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4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洁第2页共2页 来自